評析:

法院不排除P2P軟體為中性之科技,亦可能用於合法之用途。

惟有幾點論述欠缺說服力:

共同正犯的範圍是否過大?

既然該軟體有合法之用途,公司負責人在同意使用者加入會員時即是犯意聯絡形成嗎?再者,使用者與公司負責人彼此間並無直接或間接的聯絡謀議或計劃,是否能成立共同一致的犯意?業者如果無法掌控何時上網為違法行為及違法內容為何的情形下,真能論以共同正犯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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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URO飛行網公司判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2146號。

一、案件背景與事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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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被告是否成立著作權法上非法重製、公開傳輸罪之幫助犯

公訴人之論述,可將被告吳怡達之客觀幫助行為,分為二類

一為作為:

如以集中檔名索引或以驗證主機提供會員IP位址提供搜尋檔案、於網站網頁設計最新MP3排行榜及哈燒友設定等服務,簡化會員搜尋及下載檔案過程、又於廣告宣傳當中以當漏到手軟之等文字,鼓勵已形成犯意之個別會員堅定其犯意

一為不作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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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zPeer全球數碼公司判例

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92訴字728號刑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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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事訴訟法程序之基本原則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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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刑之酌科及加減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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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Jul 02 Fri 2010 01:10
  • 法記

刑法第二七六條(過失致死罪)
I.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。
II.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過失,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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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果加重犯
一、概念
有學者稱作[加重結果犯],刑法創設加重結果犯來加重處罰的主要著眼點
在於基本型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的「特殊危險及直接的關聯性」,
因而具有特別的不法內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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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賴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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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過失犯的審查結構圖】

通說、實務見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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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唆與煽惑之比較

刑法第29條

I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教唆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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構成事實欠缺理論之適用
行為主體

行為客體


行為方式


行為情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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