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刑事訴訟法程序之基本原則】
一、私人追訴
①被害人追訴模式
②公眾追訴模式
二、國家追訴職權原則/職權追訴原則>
①狹義:檢警機關發動偵查至提起公訴間之活動
②廣義:國家能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,
被害人之告訴和其他的告發並非是發動追訴的必要條件。
思想基礎乃在於:追訴犯罪具公共利益,故被害人不能左右之,
此係國家獨占刑事司法之補償措施。
三、國家追訴原則之限制
1. 請求或告訴乃論之罪
①國家能否追訴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是否合法提出告訴,
告訴係訴訟要件。
欠缺則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為不起訴處分
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為不受理判決。
②我國告訴乃論之罪設計有輕重失衡之虞,
蓋我國財產犯罪多為非告訴,但身體法益卻多為告訴。
③其思想基礎在於以被害人的利益來限縮國家的權利,
欲尋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(尊重被害人)的平衡點。
2. 自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項>
被害人或其他得為提起自訴人之人毋庸經過檢察官,
可以自行委任代理人起訴和擔當自訴程序中的原告。
其目的在於:防範檢察官濫權不起訴。
①追訴得提起自訴案件中,仍具有公共利益。
②縱使被害人先提自訴,法院仍應將通知、判決送交予檢察官,
程序中可因協助或擔當自訴介入;若自訴案件不受理或管轄錯誤,
檢察官認為提起公訴者,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。
③林鈺雄老師(學說)批評:現今已有交付審判制度,自訴已是疊床架屋。